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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库管理所与被告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市**库管理所(以下简称赭山头水库)与被告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赭山头水库诉称,1998年底,赭山头水库将鱼池10亩使用权转让给赵**养鱼,使用期限15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赭山头水库将鱼池交付给赵**使用。期限届至后,赭山头水库多次派人与赵**商谈,要求赵**将10亩鱼池清理后予以退还,但赵**置之不理。赭山头水库书面通知赵**清池并退还,赵**仍拒不履行。为此,赭山头水库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停止侵占、排除妨碍,返还10亩鱼池,并支付侵占鱼池的赔偿款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赭山头水库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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