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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