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徐州**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