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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黄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马**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3)坛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坛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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