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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主中与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主中与被告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主中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主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主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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