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主中与被告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主中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主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主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吴中**村村民委员会与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溧阳市经**民委员会与史**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小兔与溧阳市**民委员会、全国忠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黄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村民委员会与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利井标与张**、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有限公司与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万*与赣榆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范**与王**、范**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