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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吕*、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窦**因与被申请人吕*、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终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窦**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鱼塘转让协议有效,双方口头约定由被申请人到村委会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到村委会备案时,村委会是同意的,只是因被申请人拒绝签字未能办理登记手续,原一审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是错误的;2.双方当事人均在贾汪区,本案应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转让协议有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吕*、吕**提交意见称:涉案土地鱼塘是一次性转让,但申请人说要分期分批付款并且一直未付款,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才将土地要回。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上诉,中院仍然判决被申请人败诉,现在申请人又反回来申诉,其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从原一、二审判决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本案中,吕*、吕**将涉案土地鱼塘以转让方式流转给窦**未经发包方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泉东村村委会的同意,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原一、二审据此判决双方相互返还因协议所得财产是正确的。其次,从原一审程序来看,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本案系资源环境类案件,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承担贾汪区范围内此类案件的集中化审判工作。况且,窦**在原一审中亦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原一审程序并无不当。再次,从本案的诉讼过程来看,原一审中,经法庭释*,窦**同意在涉案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财产,且原一审判决支持其上述诉请后,窦**亦未行使其上诉权利。在吕*上诉后,窦**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现窦**主张原一审判决错误并要求改判协议有效,其主张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又有失诉讼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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