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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臧**因与被上诉人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吴民初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臧**及其委托代理人华*,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黄折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臧**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上诉人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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