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网疃村村民委员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会。

负责人陈**,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嵇**,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

原告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网疃村村民委员与被告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网疃村村民委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网疃村村民委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网疃村村民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网疃村村民委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