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国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国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国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