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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路士连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路**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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