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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村民委员会与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杭州市**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双浦镇铜鉴湖村经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5300元,应收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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