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杭州市**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双浦镇铜鉴湖村经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5300元,应收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张**与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市**民委员会与姚**、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市水产良种场与封保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戴*与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象山县高塘岛乡人民政府与毛**、翁**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尤军汉、尤**等与宁海县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童绍军与建德市大洋镇江东村经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与应利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富阳市**经济合作社、富阳市**村民委员会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