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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与应利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纱帽绿村经合社)因与被申请人应利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浙象石*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纱帽绿村经合社申请再审称:上海岩土工**公司浙江分院所作出的[测绘编号(2013)第027号]司法鉴定报告存在漏测问题,该报告未测量出整个大坝两侧的面积和养殖水域路的面积,导致整个养殖塘的毛面积和相应的分摊面积等相关面积出现误差,一审法院依据该错误报告作出的判决显属错误。纱帽绿村经合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应**提交书面意见称:其承包的水产养殖面积为水域净面积,而非毛面积;一审判决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按照毛面积计算了养殖塘承包面积,其利益已经受损。目前双方已经执行结算完毕。纱帽绿村经合社现竟然称测绘时还有所遗漏,完全是无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起诉纱帽绿村经合社称,其中标的马屁股养殖塘第二标段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120亩不符,对此,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纱帽绿村经合社称应该不止120亩,计算上应该加上大坝以及水沟,而后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岩土工**公司浙江分院进行了面积测绘,鉴定参数为:应**承包的第二标段养殖塘面积(毛面积、净面积);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马屁股养殖塘毛面积(包括:养殖塘、海堤大坝面积、排水沟面积),测绘面积时双方已经到现场指界确认,因此,现纱帽绿村经合社再审称测绘应再加上整个大坝两侧面积及养殖水域路的面积,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纱帽绿村经合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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