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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绍兴**有限公司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民诉法》第35条错误。(1)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上诉人的起诉,但并不表示该院对本案就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其已向上**法院提出管辖异议。(2)上诉人起诉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承包款”,本案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3)我国法院对于涉及不动产有关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确定管辖,已由众多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4)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约定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上诉人(甲方)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认为“为方便诉讼,合理节省审判资源,本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合”,与本案客观情况不符。(1)合同中涉及汤浦水库的范围虽位于柯桥区、上虞区各一部分,上虞区仅是水库大坝的所在地,渔业捕捞基地柯桥区才是被上诉人渔业捕捞最密切的联系地。(2)被上诉人在绍兴市上虞区提出的诉请为撤销《汤浦水库水面渔业捕捞权承包合同》,涉案合同的拍卖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完成,由交易中心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对拍卖和合同签订过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进行审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有限公司与绍兴**有限公司持2014年7月31日签订的《汤浦水库水面渔业捕捞权承包合同》,各以不同诉讼请求先后分别向绍兴**民法院和绍兴**民法院提起诉讼。绍兴**民法院以“浙江天**有限公司诉绍兴**有限公司撤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绍兴**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先,为方便诉讼,合理节省审判资源”为由,将案件移送绍兴**民法院管辖。浙江天**有限公司诉绍兴**有限公司捕捞权纠纷管辖权上诉一案,本院已裁定撤销(移送绍兴**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管辖,绍兴**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绍兴**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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