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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管理局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管理局与被告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管理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昌**管理局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新**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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