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管理局与被告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管理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昌**管理局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新**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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