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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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