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沈**等与三门县**民委员会、三门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沈**、叶**、赖昌友、陈**、王**、林**、林日长、叶**、吴**、刘**、陈**、何**、吴**、何**诉被告三门县**民委员会、三门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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