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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民委员会与沈*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中与被告三门**民委员会、三门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中以需要调取新证据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门县**民委员会、三门县**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中撤回对被告三门县**民委员会、三门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沈*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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