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王**与江山市贺村镇敖坪村经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昌**管理局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衢州市柯**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义县**民委员会与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三门县**民委员会与沈*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缪世保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沈**等与三门县**民委员会、三门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门县**村民委员会与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滚龙岙村经济合作社与梅金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