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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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