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山市贺村镇敖坪村经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与上虞区丰**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昌**管理局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天**有限公司与绍兴**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衢州市柯**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天**有限公司与绍兴**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门县**民委员会与沈*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游县小南海镇傅家新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缪世保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滚龙岙村经济合作社与梅金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