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