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市任城**村村民委员会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任城**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宁市任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