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梁山县小**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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