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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殖公司与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乳山**殖公司诉被告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乳山**殖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乳山**殖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养殖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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