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乳山**殖公司诉被告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乳山**殖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乳山**殖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养殖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王**与梁山县小**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梁山县**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梁山县**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梁山县**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济宁市任城**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贺**与日照市东**居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乳山市**村民委员会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刘**等与无棣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诉郭*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