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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日照市东**居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日照市**居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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