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李**与被告五莲**村民委员会、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五莲**村民委员会、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徐**、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