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遂平县常庄乡龙泉村第十村民组与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遂平县常庄乡龙泉村第十村民组与被申诉人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驻民再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遂平县常庄乡龙泉村第十村民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25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