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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与被告吴*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村委诉称:1996年1月1日起被告承包原告水库,约定承包费每年14000元,期限十年。被告承包期间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承包费,至今仍拖欠73801.92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交付承包费73801.92元。2、赔偿拖欠期间利息损失自2005年12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系原告第三村民小组村民。1995年3月9日,经过招投标,原、被告签订土门村水库水面养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某村委水面用以养殖。承包期限十年,自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0日。承包费每年14000元,当年元月一日前交清。如不按时交款,拖欠一个月罚当年上交款的10%,以此类推,直至收回合同另行承包。合同还对水库的水位、库存的归属、水库的管理等做了约定。被告在承包期间,从1996年2月29日至2005年8月6日被告分多次缴纳承包费和少量以物抵款,共计66198.08元,至今尚欠原告73801.92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合同书、交款明细、村会计和村民小组长的证人证言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5年3月9日经过招投标,原、被告签订的某村水库水面养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承包人应及时按约交付原告承包费,久拖不付构成违约,为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承包费计算明确,有证人证言在卷证实,被告并未举证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损失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支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73801.92元。

二、被告吴*按照以上欠款数额,参照人**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所欠为止的经济损失。

三、上述两项,限被告吴*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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