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了(2011)梁*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山县**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赵*新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