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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与被告梅建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诉被告梅建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梅建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渔池”合同,我给被告预付了20万元的渔池承包金。2014年3月1日我给洛阳**限公司交了30万元购买鱼饲料的预付款。2014年3月15日我给孟津县会盟晓*家庭农场支付了购买鱼苗的定金6万元。2014年4月28日我购买了11200元的鲤鱼苗,投放到承包的大房后有水的渔池内。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渔池又承包给他人,两次起诉我撤销合同,使得我不能行使渔池承包经营权,不能从事渔业生产。我借款30万元购买鱼饲料,由于没有渔池养鱼,迟迟没有去拉饲料,造成借款利息损失3.15万元。我交付的购买鱼苗的6万元定金,也因违约没有去拉回对方不予退还。我购买的11200元鱼苗投放到渔池内也因被告阻挠管理而死掉。我一年的5万元地租也白白损失了。我预期可获得的养鱼收益按70亩水面计算,损失14万元,要求被告赔偿7万。现要求被告履行2014年1月3日的“承包渔池”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交付被告开发区大房后至东100亩渔池,不得妨碍原告正常行使承包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5.27万元、预期收益14万元中的7万元、违约金1.5万元(审理中变更为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梅**签订的合同是在特殊情况下,实在无办法而又有重大失误,应是无效合同。我虽中标,但到现在都没有和村里签订合同,也可以流标,我已经向村里提出不再承包的理由;我与梅**签订的合同,是以我和村里的合同为基础,我到现在都没有和村里签订合同,他这份合同如何生效;虽然他预付了20万元定金,也是暂时的,付多少年、多少钱、什么时间生效,没有定数、没有四至、没有丈量地尺寸,地在哪里?我与梅**签订的合同,是在非常特殊情况下签订的,有重大失误;村里承包给我的是荒地,我投资数百万元开发成鱼塘,给梅**的合同中没有提到每亩1万元的开发费用,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100万元),也就是他只出了承包地的费用,把我地上的一切投资全部拿走了;梅**一切的损失,没有理由,合同一天都没有实行,没有给他丈量土地、没有四至,哪里是他的地,说损失是无中生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梅**原来承包扣马村黄河滩地电房东350亩鱼塘,于2013年底到期。2014年1月,村里将原梅**承包的350亩滩地鱼塘以公开投标的方式重新发包,梅**又以每亩每年850元中标。按村里要求次日(1月3日)交清前三年的承包款,否则中标作废。2014年1月3日,被告梅**与原告梅**签订合同一份,内容:“梅**(开发区叁佰伍拾亩地)承包给梅**壹佰亩渔池,位置位于梅**开发区大房后至东壹佰亩渔塘,地租以梅**地租为前提:一、最高每亩伍**整(若扣马村委与梅**地租高于伍**,高余部分由梅**负担);二、若扣马村委与梅**合同地租低于伍**,必须随村委与梅**合同地租支付。梅**所承包之渔池,水、电、路必须由梅**无偿提供使用拾伍年(除电费外),承包期为十五年。若***违约,赔偿梅**拾伍万元整,经双方同意,达成此合同”,梅**在合同下方注明“15年到期后随350亩合同继续承包”。同日,梅**付给梅**贰拾万元,梅**打收条一张,内容“今收到梅占軍赞收贰拾万元正(200000)”。

2014年6月,梅**称与(2014年1月3日)梅**的承包合同系梅**拟好后,让自己抄写的,仅写一份在梅**手中,自己手中没有,该合同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起诉要求撤销该承包合同。审理中,梅**出示了梅**所称的承包合同,经过梅**辨认,确认合同内容并非自己所抄写,遂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以(2014)孟民四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梅**撤回起诉。

2014年8月,梅**又以与梅**的承包合同(虽然不是自己抄写的)内容存在乘人之危和不公平等情况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承包合同。审理中,梅**说明了合同不应当撤销的理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扣马村其它村民2005年承包黄河滩涂渔塘、莲塘土地每亩每年为140元,2009年承包黄河滩涂渔塘、莲塘土地每亩每年为230元),拟证明自己承包梅**渔塘土地价格公平合理。梅**再次申请撤诉。本院以(2014)孟民四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梅**撤回起诉。

另查明,梅**中标后,于2014年1月3日向村委会交付了前三年的承包款89.75万元,村委会收到承包款后,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扣马东滩三百伍拾亩地,于2014年1月2日承包给扣马村十八组梅**经营,承包期限为15年,一次付清三年地款,合同未签”。2014年4月1日,梅**与张**(南阳人)签订了鱼塘(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梅**将自己位于扣马村河滩电房正*的350亩地25个鱼塘承包给张**,自201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共十年,承包金额为每年(人民币)十六万元整等。张**在经营过程中,梅**曾在其中的一个渔池中投放鱼苗,发生了纠纷。扣马村委会调解时,梅**提出向梅**交了20万元承包款并签订有承包合同,梅**称与梅**的合同不是自己本意,可否协商地不包给梅**等,双方协商无果。

审理中,原告坚持被告违约不交付渔塘,造成自己损失为28.27万元,具体是:预付30万元鱼饲料款的利息损失3.15万元;购买鱼苗的6万元定金损失;投放到渔池内的鱼苗死掉损失11200元;一年的5万元地租损失了;预期的养鱼收益损失14万元,被告应当赔偿7万;违约金6万元。相关证据是:预付30万元鱼饲料款的收据、借他人款30万元(月息0.015元)的证明、订购鱼苗定金6万元逾期不予退还的证明、购买鲤鱼苗11200元的证明、其他人经营渔塘每亩年收益约5000元的证明等。被告坚持自己与村里至今还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与原告的合同是在特殊情况下签订的,本身就没有生效,应当撤销;原告要求的损失不应当由被告赔偿;收原告的钱是暂收,没有说是多长时间的地款;自己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把地交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渔塘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坚持合同显失公平,应当无效或撤销,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原告合同中“壹佰亩渔池,……最高每亩伍佰元整”等约定是明确的。被告收取了原告的2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合同,却不向原告交付土地,坚持与村委会未正式签订合同,承包给原告无效,但后来又以低于5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张金鸟,明显是自相矛盾,也对原告梅**构成了违约,故应当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认为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相关损失为28.27万元,因其没有实际接收约定的100亩渔池,经济投入(仅投放一些鱼苗)很少,其要求的数额明显过高,虽然合同也约定15万元的违约金,但相比原告的直接损失也明显过高。违约损失可参照有关规定,以一年承包金50000元的30%认定,即15000元,原告要求违约损失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已经交给被告的20万元,可以冲抵实际接收100亩渔池以后的承包金(租金),并非原告认为的一年5万元地租已经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梅**应当履行与原告梅**签订的(渔塘承包)合同。

二、被告梅**将合同约定的“开发区大房后至东100亩渔池”交付给原告梅**,不得妨碍原告正常行使承包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梅建新赔偿原告梅**损失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梅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4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640。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被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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