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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西东与被申请人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西东申请再审称:(一)承包合同的甲方是王沟组而非赵**个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支持10万元承包款缺乏证据证明,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的主体问题。在本案争议的《堰塘承包合同》签订之前,赵**曾与王沟组签订承包合同,取得两处堰塘的承包权,后赵**将其中一处堰塘的承包权转让给杨**,之后赵**又与杨**合意解除了该转包合同。因此,赵**在与杨西*签订《堰塘承包合同》时,仍然享有该两处堰塘的承包权。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杨西*与赵**之间系转包关系,杨西*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并无不当。

(二)关于承包款数额的确定问题。由于杨西*与赵**对承包款的数额未约定,一审法院根据之前赵**与杨**签订的承包合同价款为8万元的实际情况,结合杨西*承包两处堰塘的实际面积以及赵**主张的数额,认定承包款为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杨西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西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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