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基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中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中已按承包合同履行义务,原告高基庙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基庙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基庙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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