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胡**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石首市调关镇黄陵山村六组与刘**、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村某组与汪*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洪湖**心学校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基庙镇人民政府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老河口**管理处与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阳**管理处与吴**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阳**管理处与黄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阳渔业名优苗种繁育良种场与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