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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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