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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