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调关镇黄陵山村六组与被告刘**、宋**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石首市调关镇黄陵山村六组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调关镇黄陵山村六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为由原告石首市调关镇黄陵山村六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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