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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张家界市永**塔社区八组、张家界市永**塔社区九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塔社区八组、张家界市永**塔社区九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一初重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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