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安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安乡县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某某、安乡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