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XX与王XX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XX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1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华*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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