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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与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刘**,被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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