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扶绥县岜盆乡驮辽村姑标村民小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与扶绥县岜盆乡驮辽村姑标村民小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扶绥县岜盆乡驮辽村姑标村民小组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扶绥县岜盆乡驮辽村姑标村民小组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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