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要**塱社区亲珠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高要**塱社区亲珠经济合作社以已与被告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要市金利镇小塱社区亲珠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要市金利镇小塱社区亲珠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为111.5元,由原告高要市金利镇小塱社区亲珠经济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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