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卢**、张**诉被告博罗县**民委员会、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卢**、张**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卢**、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