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刘**、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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