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惠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一终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将符合正常打捞标准的70000个高尔夫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调解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同意惠州汤**有限公司不用交付70000个高尔夫球;2、申请执行人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3、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471号执行案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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