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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起诉被上诉人陈**,由于陈**并非渔业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陈**将涉案鱼塘承包给上诉人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依法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丁**的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610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给丁**;评估费由丁**负担。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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