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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梁**与博罗县园**济合作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梁**诉被告(反诉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叶屋经济合作社、第三人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梁**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叶屋经济合作社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梁**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叶屋经济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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