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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六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八村民小组与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村”)、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六村”)、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八村”)因与被申请人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4)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二村、杨六村、杨八村申请再审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烂洴尾鱼塘,由该村委的九个村民小组管理收益。201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其他村民小组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杨三村、杨四村、杨五村签订《承包鱼塘合同书》,在合同第八条约定免除2014年租金,严重损害其他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合同只有三个村民小组盖章同意,并不能代表其他村民小组的意思,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鱼塘租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有新证据推翻原判。

请求: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4)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

杨二村、杨六村、杨**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徐**开具的注明“支付**六队徐**交来烂洴尾按金500元”的支款凭证一张;2、徐**开具的注明“徐**交来**六队塘租(2015年)1941.66元”的支款凭证一张;3、徐**开具的注明“今收到支付烂洴尾徐**交来**八队按金1368元”的收据一张;4、注明“徐**交来(2015年)烂洴尾塘塘租4247元”收据一张;5、注明“收到徐**交来烂洴尾押金300元”收据一张;6、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因烂洴尾鱼塘承包款问题发生纠纷,现经司法所调解,杨星片财务徐**现已下拨有关徐**承包烂洴尾鱼塘2015年度的承包款5528.84元给**八队集体。落款由杨**村长徐**、杨星片村财务徐**、承包者徐**、太平司法所签名盖章。);7、徐**与杨三村、杨四村、杨五村及马**委会签订的《承包鱼塘合同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杨二村、杨六村、杨**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所涉的《承包鱼塘合同书》是由承包者徐**与杨三村、杨四村、杨五村签订。杨二村、杨六村、杨**认为涉案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免除承包人2014年的租金是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未主张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请求承包人徐**向他们支付2014年的租金198000元。因杨二村、杨六村、杨**不是合同当事人,即不是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或出租人,其不具备向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请求变更合同条款的条件。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二村、杨六村、杨**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二村、杨六村、杨八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六村民小组、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马塘村委会杨八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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