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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