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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