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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限公司与新乡**有限公司、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董**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担保公司)、原阳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公司)、王**民间借贷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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