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董**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担保公司)、原阳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公司)、王**民间借贷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