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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李**被上诉人河南正通汽车**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通汽车**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人陈**、李*未依法交纳本案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等司法救助申请。后本院经合法传唤,陈**、李*无故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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