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33元及执行费204元。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案件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